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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须警醒,超标车辆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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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超标燃油助力车的洪某某做出了有罪不起诉处理,这是我县首起由于当事人驾驶的超标燃油助力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从而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应当引起广大市民高度重视。传统观念认为我们日常驾驶的大型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等车辆因不用上牌照、不需要考取驾照而不属于机动车范畴,是非机动车,实则不然。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应当具备脚踏功能,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燃油助力车排量还应不大于30毫升。按照此规定,目前市面上的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都超过该技术标准,一经鉴定,都会被纳入机动车范畴,如果市民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该类超标车辆,轻则要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责任。

为此,我院呼吁广大市民树立安全驾驶意识,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己,为了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勿以恶小而为之,在酒后既不驾驶轿车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也坚决对驾驶超标的大型电瓶车、燃油助力车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