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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宣判 11名被告人最高获刑6年
时间:2017-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宣判 11名被告人最高获刑6年

 

   118,由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宣判。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胡某等11人先后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发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下线继续向下发展伞下人员。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进行管理,按照级别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和返利,按比例分配新进人员申购份额的钱款,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最终形成了规模达200余人,层级达五级的“黄山团队”,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11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依法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吴某某等11名被告人以投资国家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胡某、汪某某均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获时间不等的刑期及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