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猎捕猕猴触刑律 损害公益追民责
时间:2019-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25日上午,休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张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在三江源头(休宁县鹤城乡樟田村)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民及部分乡村干部参加了旁听。 

  2018年10月,被告张某某擅自在当地山场安放铁夹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夹住了一只猴子。张某某将猴子被夹住的右前肢剪断,并用铁链拴在其户屋后山场油茶树处,以供玩耍。案发后,该只猴子被办案民警依法扣押,并送往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助中心予以救护,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对该只受伤猕猴进行了为期二个多月的康复治疗和饲养,共花费救护费用2800元。目前受伤猕猴已基本恢复健康,但由于其右前肢缺失,丧失野外生存能力,一直由救护中心收容饲养。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张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并致猕猴严重受伤,不仅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还侵害了国家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发后没有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6月,我院报上级院批准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救护猕猴的相关费用2800元。该案经庭审后当庭予以宣判,张某某表示认罪服判,并当庭全部缴纳了猕猴救护费用。

  庭审结束后,我院还会同法院、公安、鹤城乡政府一道开展了“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绿色家园”“美丽乡村检察行•法治文化大宣讲”等主题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