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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休宁县首例检察公益诉讼来了
时间:2023-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相信大多数人都接到过卖房、保险、推销商品等内容的陌生电话,你是否奇怪他们是如何知晓我们的个人信息的?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为您揭开其背后可能暗藏的违法行为。

2023年2月8日,由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该案系休宁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海阳第二中学50余名学生参与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经营的移动代办点为顾客提供开户、充值、手机维护等服务的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手机号码及使用该号码注册的微信、京东等APP账户的验证码发送至某微信群中,并从中获利。经查证,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客户信息共发送手机号码544个,验证码324个,非法获利3498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还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侵权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结果: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方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方某某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金3498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释法: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互联网信息时代,非法查询、出售、购买、租赁、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极易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盗刷信用卡、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强化履职,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促进平台、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法 条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