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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4年度)
时间:2019-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127日休宁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检察长  徐茂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4年,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惩防腐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推进自身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强化诉讼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4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5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件。严格审查漏罪、漏犯,追捕4人、追诉5人。注重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件。坚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提出量刑建议110余次,被法院采纳。落实“两高”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全年共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11次。

开展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对监管场所中的安全隐患和违法情况提出检察建议2份,纠正违法5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件。全年监管场所秩序稳定,无安全事故,无超期羁押。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3件、纠正违法29次。

开展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全年共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0件。其中,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3件,1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已被采纳,2件正在办理中;办理同级民事行政检察案件7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4件,纠正违法1次,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终结审查1件。对于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已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肃查处职务犯罪。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深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112人,分别比上年上升10%9.1%,查办的案件均为五万元以上大案。其中,查办征地补偿、工程招投标等领域贪污贿赂案件910人,5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其余正在审查起诉中;查办渎职侵权案件22人,江某某因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判决已经生效;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正在法院二审期间。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广泛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2014年以来,结合省检察院部署的“安徽检察预防行”活动,开展了“六进”,受邀到党校、国税、供电等10多家单位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讲座;积极服务村“两委”换届选举,为新当选村干部上职务犯罪预防课;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开展警示教育20余次,举行图片展3次,为招投标单位提供行贿档案查询87次,联合举办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1次。

三、严格执法办案,服务平安休宁建设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立足批捕、起诉职能,重点打击暴力、毒品、“两抢一盗”等影响群众安全的刑事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黄赌毒”、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等专项行动。全年共审查批准、决定逮捕5888人,提起公诉113135人,出庭支持公诉110余件次。严把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关,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无错捕、错诉案件。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执行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宽处罚,引导当事人消除积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4件,不批准逮捕11人,不起诉7人,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1人。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联处联调、“两站两中心”建设等社会治理工作。森林防火期间,从快批捕失火案件1件。防汛期间,派出干警包保陈霞乡陈霞村、海阳镇秀阳村防汛工作,组织应急小分队参与当地抗洪抢险。

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接访制度,落实“首办责任制”。共妥善办理来信来访35件次、刑事申诉案件6件。侧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不起诉回访,帮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20145月,我院被评定为安徽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派驻海阳镇检察室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促进依法行政、服务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共参与查办涉农职务犯罪4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0余件次,参与化解矛盾纠纷6件,开展法制宣传3次。

四、深化内外监督制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及时办理人大交办事项,邀请人大代表座谈、视察、调研,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20149月,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近两年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时反馈落实有关审议意见。

虚心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重视与政协委员的常态化联络,倾听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支持民主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开展工作,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411月,邀请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对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调研。  

努力强化自身监督。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依法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充分保障人权,确保办案安全。201410月,省检察院复审我院办案工作区并颁发“准用证”。重点加强检容检纪、警车警械管理等方面的检务督查。实行案件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分流、监管各类案件。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对不起诉等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开展“抓特色、创品牌、育典型”专项活动,着力打造以执法规范化为目的、以法律文书规范制作为载体的基层院建设品牌。

稳妥推进检务公开。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能、机构、流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推进便民诉讼服务,设立案管大厅,接待律师查询阅卷34次。推动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平台建设,探索终结性法律文书网络公开,提高检务透明度。

五、重视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严三实”的总要求,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扎实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着力整改“四风”和“小四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29条,相互提出批评意见44条,开展检务督查12次。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警分批到联系乡走村入户、广泛调研、定点帮扶,体验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改善干群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使全体干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队伍作风和形象进一步好转。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开展争当业务标兵、公诉人辩论赛、听庭评议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岗位培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选派干警到村挂职锻炼,扶贫帮困,培养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制定青年干警列席检察委员会、创优积分等八项制度。2014年以来,2名干警被提拔到中层副职岗位,2名干警通过全国司法考试,1名干警撰写的论文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获二等奖,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理论研究成果资料库,1名干警获全省优秀公诉人提名奖,在县青年干部演讲比赛中获一等奖。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每一点成绩和进步,是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二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四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案件信息和终结性法律文书网络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六是运用科技服务办案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拓展。对此,我们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依靠各方支持,切实加以解决。


2015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县,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我县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加快“一都一城四化”建设保驾护航。

一是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主动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将检察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进,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和保障民生,为我县改革发展大局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推进平安休宁建设。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强化法治意识,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是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狠抓执法办案能力建设,转变侦查模式,提高科技侦查能力。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教育在先,开展预防宣讲、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扩大预防覆盖范围,确保延伸到村一级,全面增强预防工作效果 

四是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提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加强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依法审查处理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注重发挥检察职能,配合公安、法院等单位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正司法,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围绕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有序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司法不规范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六是推进队伍建设。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从严治检,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领导班子、人才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保持检察干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精神,凝心聚力、全面履职、开拓创新,为休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从轻处理。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不同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则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尊严,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则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4、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代表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5、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指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后,因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致使原先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为无羁押必要性。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6、安徽检察预防行:是指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由安徽省检察院组织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全面推动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项目、进党校、进媒体(简称“六进)。

7、检察开放日:是指检察机关在指定时间,将与检察职能有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和事项,向社会公众公开,开放给社会公众参观。目的在于让公众多了解检察工作职能和工作情况,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

8、听庭评议:是指组织干警旁听案件审理,对公诉人的出庭仪表、语言规范、应变能力、文书质量、案件定性等各个方面进行评议,以提高干警的公诉业务水平。

9、案件集中管理:是指由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案管中心,对本院所办理的各类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数据统计分析以及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等。

10、案件质量评查:是指由专门成立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的实体认定、程序履行、文书质量和卷宗装订归档等进行的专门检查工作。重点评查:(一)不立案、不受理或立案后又撤案处理的案件;(二)不批捕的案件;(三)不起诉的案件;(四)撤回起诉或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五)起诉改变案件事实或定性的案件;(六)指定评查或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11、抓特色、创品牌、育典型专项活动:是指为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水平,省检察院在全省开展打造基层检察特色工作、品牌和先进典型的专项活动。休宁县人民检察院确立参与该专项活动的项目为“规范法律文书制作”。

12、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1226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13、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具有否定性或者终局性、且不具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性法律文书。如起诉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则依法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