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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度)
时间:2023-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本德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稳步向前。一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0件75人,依法提起公诉129件216人,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案件87件。

一年来,我们胸怀“国之大者”,在服务保障休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检察担当

众志成城投身疫情防控。在休宁战疫过程中,全体干警闻令而动,深入小区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点值班值守,协助做好核酸检测、情况登记等工作,及时解决疫情期间群众困难诉求。坚持战“疫”和履职两不误,建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办理的涉疫火龙果违规售卖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被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转发。

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为主线,突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批捕22人,起诉69人;全力参与打击“黄赌毒”行动,批捕16人,起诉32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起诉35人,涉案金额450余万元。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起诉职责,落实监检衔接机制,起诉1件1人。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双十举措”,开启涉民企法治诉求直通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一视同仁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1家民营企业、5名涉民企人员作不起诉处理。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工作,办理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案件2件,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正式运行。选派1名检察官进驻企业开展百日体悟实践活动,为企业提供精准法治服务。院领导带头走访10余家民营企业,开展“送法进企业”等法治宣讲30余次。

一年来,我们坚持人民至上,在忠诚履职中践行初心使命

助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提升县域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引领社会文明。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批捕44人、不起诉61人,同比分别上升158.8%和177.2%,对决定不起诉的也不放纵违纪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230人,适用率84.2%。针对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12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整治。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突出以案释法,开展“双提升”集中宣传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扎实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落实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教”一体化职责,精准区分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2人。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相关要求,加强检教、检校共建,5名检察干警受聘担任城乡学校法治副校长,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30场次、受众2000余人,发放《致少年儿童的一封信》《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3600余份。

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依法依规、将心比心对待群众诉求,努力让信访者信法。全年接待来信来访90件次,均按程序及时办结和反馈。紧盯农民工“烦薪事”,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件2人,支持起诉66起,涉案金额近30万元。针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困难群众,落实落细“应救尽救”原则,对3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3.3万元。在齐云山国家生态保护公园设立“林长+河长+检察长”生态保护办公室,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各类犯罪案件8件15人,追偿生态修复费用11万余元。

一年来,我们聚焦主责主业,在强化监督中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监督向“优”升级。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联合县公安局挂牌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撤案6件,建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5件7人。强化过程监督,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诉1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件次。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1件,纠正监外执行违法14件,督促收监执行3人。

民事行政检察向“强”奋进。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对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全力推进落实“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11次,会商解决问题31个,逐步形成“依法行政+检察监督”治理新模式。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合县法院、县司法局等部门,通过监督纠正、公开听证、促成和解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2件。

公益诉讼检察向“好”发展。践行“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职责使命,共立案7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7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件,督促清理固体废物200余吨,挽回国有财产损失2.7万元。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等公益保护难题,与浙江省开化县等毗邻地区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形成跨区域监督合力,携手打造生态安全共同体。积极拓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办理全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868条。办理潘某某等4人重大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还依法追偿生态修复费用近6万元。

年来,我们强化政治建检,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打造检察铁军

抓牢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优化“党支部+业务部”融合发展模式,着力打造“党旗红”领航“检察蓝”党建品牌,我院党建工作自2018年以来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等次。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正面宣传,讲好检察故事,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和话语权。

抓实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突出实战化,坚持实用性,组织24名干警参加7期脱产培训,180余人次参加中国检察教育网络学院22期专题网络培训,200余人次参加上级院举办的42期线上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干警履职能力水平。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抓手,作为推动司法办案工作的“风向标”和“指挥棒”,引导和激励检察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开展干部选拔、职级晋升16人次,不断激发内生动力。12名干警荣获县级以上表彰。

抓紧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深化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向纵深发展。严格落实巡察整改政治责任,全面完成19项整改任务,修改完善8项规章制度,整改成效评估位列“好”等次。深入开展“1+7”专项整治,全院干警共查摆问题133个,制定整改措施164条,完成问题整改133个。加强办案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从严落实“三个规定”,“逢问必录”已经成为工作习惯。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警醒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一年来,我们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次,部分员额检察官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抓好整改落实。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提升办理层级,提高办理质量。积极推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常态化联络工作,实行院领导分片走访联系制度,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观摩司法活动,项目化落实、反馈代表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送达等活动,以公开促公正。深入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59条、法律文书 8份,举行案件公开听证 5场次,不断拓宽社会各界监督检察工作渠道,把评判的“表决器”交到人民群众手中。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院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县委和市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差距,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够平衡,构建全方位法律监督格局仍需要全面发力;三是检察队伍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队伍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院工作总体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县委和市院决策部署,全面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第一,以“讲政治”为根本,把准检察工作前进方向。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强化理论武装,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坚持党的政治建设与检察业务建设有机统一,推动讲政治与抓业务深度融合,以检察工作成效检验政治建设自觉。

第二,以“顾大局”为重任,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休宁、法治休宁建设。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坚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检察官进企业等为民办实事活动,努力为发展需要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司法救助、公开听证、支持起诉等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三,以“护民生”为目标,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扎实推进民生检察工作,在抓好民生保障、增进民生福祉上持续发力,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等事关民生民利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司法保护,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人民群众感受更多司法温暖。特别是针对疫情反映出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我们将在野生动物保护、生产销售假药及不符合安全标准医疗器材领域加大检察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四,以“强监督”为己任,全力促进四大检察提质增效。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坚守检察监督宪法定位,恪守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和客观公正立场,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质效。牢记法律监督不是高人一等、但必须技高一筹的自强要求,树立“求极致”标准,以“工匠”精神办好案、出精品,打造更多优质监督品牌。

第五,以“练内功”为支撑,全力提振检察队伍精气神。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提升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强化队伍素能提升,培育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执纪,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升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跋山涉水不停步,初心一如来时路。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县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上级部署和本次大会决议,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以直面挑战的勇气、敢于担当的精神、奋发有为的干劲,再创检察工作新业绩,为加快建设高品质休闲康养胜地,奋力开创现代化美好休宁建设新局面作出检察新贡献。


附件

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解释

1.服务民营经济、新兴产业“双十举措”:为保障民营经济、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安徽省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6月、2021年9月出台了《安徽省检察机关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举措》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双十举措”),着重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强服务、办实事、重实效上下功夫,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企业合规工作: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查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性质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4.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暂时对其不提起诉讼,并设定一定的社会义务,要求其在考察期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内履行,待考察期限过后,根据考察情况以及悔罪表现,最终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2018年10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司法救助: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7.“河(林)长+检察长”机制: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县河长办、林长办会签“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这两项工作机制的确立,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预防、监督、保护等司法职能,强化刑事检察监督、行政履职监督、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生态环境资源修复,以司法手段推动落实建设绿色美好家园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8.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对当事人阐明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9.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目前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五大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都有一个“等”字。检察机关除做好法定五大领域内公益诉讼外,正积极稳妥地进行法定领域“等”外的公益诉讼尝试。

10.“三个规定”:是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和“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高检发纪字〔2015〕6号),简称“三个规定”。

1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出明确方向,赋予全国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意见》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方面,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事业进入新的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