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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或疫情严重地区来黄山市人员,在疫情防控排查调查中,隐瞒、缓报、谎报接触史、暴露史、就诊史,拒不服从预防控制的,以及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居家观察对象,拒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检疫防疫等依法开展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未排除感染隐患前私自离开观察点的;

 

   四、不主动、不如实报告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来黄山市信息,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报告承租人基本情况,以及违反规定招录用工、居留,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企业、工地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商场、酒店、宾馆、网吧、KTV、棋牌室、茶楼、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以及明知、应知他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隐瞒不报或放任进入公众场所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宴请、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和参加相应聚集性活动,以及进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检疫防疫的;

 

  

七、违反疫情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未经批准阻断交通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或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村(社区)“封闭式”管理等预防控制工作的,其中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依法从严处理;

 

  

九、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短视频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复制、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或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违反规定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以及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十五、赌博、聚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59-110或0559-2522059。

 

   

特此通告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