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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两男子受法律追责
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1日上午,由休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两起疫情期间非法狩猎案在休宁县鹤城乡樟源村生态保护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当地村民参加了庭审旁听。

    2020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夜间照明的方式捕捉了野生蟾蜍。

    庭审中,公诉人以案释法对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详细阐释,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癞蛤蟆”又称蛤蟆、黄鸡,学名为中华蟾蜍,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和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目前,正值中华蟾蜍繁殖季节,随意捕捉会错过其最佳繁殖期,影响生态平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名被告人有罪,并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对二名被告人分别单处罚金2000元、1000元。二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以身说法,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劝诫广大村民保护野生动物,不随意捕捉。旁听村民也纷纷表示,这次的庭审让他们近距离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也让他们认识到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