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最高检发布3件脱贫攻坚典型案例,安徽有1件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脱贫攻坚是一场必须打赢打好的硬仗,是我们党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找准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结合点,办理了一批“行政检察助力脱贫攻坚”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编写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三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其中,安徽李某(化名)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入选。

    

  这3件典型案例,包括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和行政诉讼裁判监督三类案件,行政检察部门运用检察建议、争议化解、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扶助贫困群众脱贫,助力就业扶贫,防止因案致贫,对各级行政检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目录: 

  案例一:河南信阳市某页岩砖有限公司拖欠贫困户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例二:安徽李某(化名)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 

  案例三:广西张某某与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裁判结果监督案 

    

  案例一: 

  河南信阳市某页岩砖有限公司拖欠 

  贫困户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加强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职能衔接配合,维护贫困户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河南省信阳市某页岩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拖欠该市浉河区东双河镇翟洼村朱某某等4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9.45万元。2018年1月8日,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浉河区人社局)对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8日内支付拖欠朱某某等40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该公司拒不支付。2018年3月,浉河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该公司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浉河区人社局于2018年11月向浉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既未立案,也未裁定不予受理,导致该行政处罚决定未能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0年3月,信阳市检察院在开展“劳动监察领域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浉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浉河区人社局非诉执行案存在违法情形,遂将该线索交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经阅卷、调查核实,查明:1.朱某某等40人均为农民工,其中有5人是贫困户,其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求合法。2.浉河区人社局曾于2018年2月向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移送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未立案。3.某公司有支付能力。

  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1.浉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浉河区人社局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浉河区人民法院收到浉河区人社局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既未立案受理,也未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2.浉河区人社局履职不到位。浉河区人社局向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移送本案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既未受理又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浉河区人社局对上述情况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始终未得到有效执行,浉河区东双河镇翟洼村的40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2020年4月初,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浉河区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纠正,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工作,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定,及时执结。建议浉河区人社局强化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加强对恶意欠薪案件的调查,确保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合规合理;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严格按照人社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劳动监察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4月20日,浉河区人民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表示今后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审查,按期裁定并执结。4月26日,浉河区人社局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表示今后将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移交工作,加强行政处罚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规范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就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线索,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2020年4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收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后,经审查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6月9日,某公司主动向劳动监察部门缴纳了1.5万元行政处罚罚款。截至2020年7月6日,某公司拖欠的4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已全额支付完毕。

  【指导意义】 

  就近就地就业、外出务工是农村贫困群众脱贫的有效途径。脱贫攻坚进入决胜阶段,必须千方百计保障农民工务工就业,确保每个贫困农民工工资收入支付到位。农民工尤其是贫困户的工资长期拖欠,很可能导致已经走在脱贫路上的农民工再次返贫,影响脱贫工作任务如期完成。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法院规范非诉执行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启动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有力推动了长期拖欠农民工(贫困户)工资的问题实质解决,助力脱贫攻坚,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提供)

    

  案例二: 

  安徽李某(化名)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 

     

  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 

  ——监督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公开五保户信息,筑牢社会保障兜底底线 

    

  【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一村民李某享有政府低保和残疾补助,李某认为其母亲持有视力一级残废证,也应纳入低保,但未获舒城县民政局批准。因舒城县民政局一直未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名单,李某对名单的真实性存在怀疑,自2013年开始,向舒城县民政局申请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一直未予答复。2016年9月28日,李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舒城县民政局申请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收到后未作答复。

  李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城县民政局公开相关名单。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舒城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作出答复。

  后经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舒城县民政局未实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舒城县民政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书,舒城县民政局于3月13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公开了相关名单,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结案。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发现,舒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遂将该案交办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1.法院执行结案存在违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舒城县民政局公开相关名单,(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舒城县民政局对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即舒城县民政局需对李某申请公开相关名单进行答复,而舒城县民政局只公开了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名单,未公开五保户名单,亦未做出相应答复。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毕,舒城县人民法院即执行结案,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舒城县民政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该条例已于2019年4月3日被修订,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舒城县民政局具有社会救济、核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责,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核准确定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名单不仅涉及到已被确定为低保户、五保户人员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已申请但未获批准人员的切身利益,舒城县民政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当场答复或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舒城县民政局对李某申请事项负有答复义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舒城县民政局仍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9年12月30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及时对本案未执行部分依法执行。舒城县人民法院回复立即联系县民政局相关人员,督促其依法执行(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同时,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就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并依法2010年至2013年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表示尽快研究落实。

  2019年12月31日,舒城县民政局派员前往李某所在村,落实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该乡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2010年至2013年“五保”不公开一事,安排财政、民政工作人员将2010年至2013年“五保”财政打卡清册调出,在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邀请李某现场进行查看,征询意见。在村委会办公室,民政工作人员就李某关心的其母亲是否符合低保户的纳入标准问题进行了答复和解释,如其母亲符合标准,应当为其依法办理申请;如不符合标准,亦不能因其诉讼、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而违法纳入。李某当场表示非常满意。

  【指导意义】 

  “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是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的基本原则,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低保户、五保户是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的主要对象。“五保”“低保”事关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相关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作用。本案中,李某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所在村的低保户、五保户名单,既是涉及其切身利益,亦是对政策性保障工作的一种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监督法院将判决结果执行到位,督促行政机关将“五保”信息公开到位,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强帮扶贫困群众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为筑牢社会保障兜底底线提供司法保障。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案例三: 

  广西张某某与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裁判结果监督案 

  ——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彰显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2015年8月撤县设市)某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聘用职工。2010年4月5日,张某某在门卫值班室拆饮水机时,因用力不当摔倒,碰到凳子边沿,导致胸部受伤,当日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食管破裂并破入左侧胸腔,右侧胸腔积液”。

  2011年4月28日,张某某向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百色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5月17日,百色市人社局以张某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张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百色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

  张某某不服,于2012年8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判决(裁定)维持百色市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张某某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张某某因不服法院裁判,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法院裁判并无不当,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张某某仍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受案后,调阅了审判卷宗和工伤认定档案材料,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向张某某及其工作单位、人社局等核实有关情况,调查查明:1.张某某于2010年4月5日在门卫室上班时因拆饮水机受伤,2011年4月28日向百色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无应当予以扣除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法定情形。

  2.张某某1981年10月应征入伍,退伍后分配到靖西县某印刷厂工作。2004年印刷厂停产,张某某下岗后根据优抚政策申请了家庭低保,2007年9月,到靖西县某单位从事文件收发、保卫工作。张某某受伤后失去劳动能力,为治疗已五次住院手术或留院治疗,花费巨大。张某某家庭本就是低保户,因其受伤生活更加困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但其申请工伤认定确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百色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但经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联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走访调查,认为张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给予司法救助。根据中央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张某某的情况符合规定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维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依法决定给予张某某20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深度融合,切实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予以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面临的困难,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因案加重贫困。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期限,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同时也了解到张某某受伤而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现实情况,为张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帮助,让因案加重贫困家庭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