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该为了一点私利去电鱼,不仅害了自己,还破坏了生态环境,今后一定严守法律底线,主动参与生态保护。”面对确凿证据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被告人汪某某当庭悔过。

6月2日上午,由休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齐云山镇横江边公开开庭审理,当地部分干部、村民、小学生现场参与旁听,“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庭审中,检察官通过详实举证清晰还原了汪某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力捕捞方式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就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发表意见。同时,检察官重点围绕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的方法和工具等相关规定开展释法说理。现场讲解了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危害及后果,阐释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价值。汪某某当场认罪认罚,并自愿承担赔偿生态损失的民事责任。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令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和评估费13406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通过摆放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选取《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核心法条和有关生态破坏的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并与学生们进行互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提升法治观念。


此次旁听庭审和现场普法,不仅让群众在沉浸式观摩中直观感受到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生态的力度,也让群众深入了解生态环境法典知识,明晰法律红线和行为底线。下一步,休宁县检察院将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刑事+公益诉讼”一体融合履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为建设美丽家园、守护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